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我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根据本条的规定,主刑共有以下五种:1.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2.拘役。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适用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时期人身自由,并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严重的犯罪;5.死刑。从执行方式上而言,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199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线日)
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不是能够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有没有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以下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导致非常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序能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很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详细情况,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重伤导致非常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很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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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执业,北京律协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于刑事业务近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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